论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与规范适用--兼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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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亚东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8期84-88,共5页TAXATION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适用中返还法规则的体系联动与解释论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C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返还请求权存在法律漏洞,在性质上宜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界定为“公法”不当得利。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在类推适用的广度与限度上应注重税法“公法”的属性而区别对待。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时,对于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遵循“列举+兜底”的模式;返还的形式结合税法的特征可以多样化处理;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且应增加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关 键 词:税收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 类推适用 《税收征管法》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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