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上)--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  

On the Impact 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illar Two Global Minimum Taxation in Hong Kong SAR,China:A Case Study of Shenzhen Park of Hetao Shenzhen-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operation Zone(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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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1] 吴玉梅 张玮 邓小雄 WANG Dan;WU Yumei;ZHANG Wei;DENG Xiaoxiong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  处:《国际税收》2024年第8期34-41,共8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目前,全球多个辖区已陆续立法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中国香港地区也宣布拟于2025年起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施支柱二相关规则。本文分“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均未实施”“中国香港地区实施但中国内地未实施”“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均实施(假设)”三个阶段,评估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影响。研究表明,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在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行实施可能促使跨国企业集团调整投资架构,将中国内地纳入投资视野,给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发展创造红利期。本文建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在第一阶段可从金融开放、税收优惠和科技创新效率等方面增强吸引力,在第二阶段可从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辅导和优化服务举措等方面发挥吸引力,在第三阶段可从优惠调整、优化税制和寻找税收外措施等方面保持吸引力。

关 键 词: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税制竞争力 高水平对外开放 新质生产力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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