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四类主体都应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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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振华 龚婷婷 谭龙升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6期44-47,共4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形式开展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分配利润 境外投资者 税收风险 产业升级 递延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 开放型经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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