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运用在先著作权进行商标维权案例的法律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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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若川 

机构地区:[1]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出  处:《现代金融导刊》2024年第7期68-70,共3页Modern Finance Guide

摘  要:基本案情2016年10月,青岛Y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类商品上申请的图文商标(“诉争商标”)获得核准注册。C银行认为,该商标使用了其行徽的图形,构成对该行的商标侵权,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适用的商品类型与C银行行徽适用的第36类“金融”等服务差别较大,不会造成社会公众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C银行遂诉至法院,主张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对行徽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使用 在先著作权 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 石膏板 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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