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的剖释与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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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玉英 商硕 

机构地区:[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2]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109-114,共6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具有明显经济价值和可变现性的数据资产与破产财产的内涵和外延高度契合。然而,现行法对于数据的民事权属性失定,加之同意规则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目标相抵牾,致使数据资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定性与处理置于冰封状态。应依循数据资产价值的形态增值过程以退出权方案为蓝本并结合卡-梅框架中的禁易规则与责任规则,回应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数据主体对数据集合处置的合理期待。对于数据产品,应以准财产权调整其权属,在处分权能和独创性判断选择性适用的前提下,构筑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的场景化实现规则。

关 键 词:数据资产 破产财产 权属界定 价值实现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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