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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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志辉 

机构地区:[1]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出  处:《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115-119,共5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区域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中心项目(SZZ1202303);内蒙古财经大学统战专项研究项目(TZYB202303);2023年度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专项研究项目“民法典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情节严重要件研究”。

摘  要:我国《民法典》分别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环境侵权和产品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三种惩罚性赔偿责任都具有共同的现实基础,即都属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民法典》及单行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前,知识产权、环境和产品这三个领域侵权现象频发,我国也对其作出立法回应,但法律效果欠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主观要件方面,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行为人要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方面,通常应具备严重损害事实,如果侵权类型有特殊的性质或规范目的,则可以考虑情节严重;法律后果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根据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违法所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维权成本和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处罚程度等因素确定。

关 键 词: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法理基础 责任构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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