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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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服务》2024年第7期43-45,共3页Human Resource Service

摘  要:案情简介,曹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汽车金融公司,岗位为部门经理,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曹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兼职;如发现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2018年8月31日,曹某签署的《声明函》称:“如本人在某汽车金融公司工作以外从事其他活动,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或存在其他违反某汽车金融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政策方针情况的,本人将立即向本人上司、人力资源部或法律合规部报告。”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 人力资源部 政策方针 在职期间 利益冲突 用人单位 员工手册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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