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投资对赌的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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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艳平 张洁 

机构地区:[1]盈科(上海)执行法律事务部 [2]盈科(上海)人才战略委员会 [3]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4]上律师协第十一届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

出  处:《中国风险投资》2024年第3期60-61,共2页CHINA VENTURE CAPITAL

摘  要:在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协议中,一般会要求与目标公司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对赌条款”,常见的对赌条件有关于在一定期限IPO的,有关于投资后几年内的业绩要求的,尤其政府引导基金,还会对一定期限内的税收贡献有对赌要求,而对赌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补偿、股份回购等。本文将系统的梳理对赌的概念、价值、历史沿革、司法判例意见变化以及对赌条款如何落地执行。

关 键 词:政府引导基金 私募基金 对外投资 股份回购 税收贡献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司法判例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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