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领域犯罪定罪量刑的理念坚守与规则变迁  

Adhering to the concept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nd changing the rules targeting new types of crim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econ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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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怯帅卫[1] QIE Shuaiwei

机构地区:[1]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159-167,共9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数字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优惠补贴”介于实物财产与虚拟财产之间。行为人骗取、盗取可即时兑换的现金返利、现金红包、商品实物等,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绝对财产权,可定诈骗罪、盗窃罪。行为人骗取、盗取附条件使用的优惠券、代金券、消费积分等,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抽象利益,一般宜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罚。行为人侵入电商平台、电商商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数据,虚增、发放、充值优惠券、代金券、消费积分等的,一般不宜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裸聊、淫秽直播,吸引流量、吸引打赏、吸引观众刷礼物的,社会危害性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当,应秉持积极立法观,加快刑事立法,并区分组织、策划人员与主播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优惠补贴 数据 淫秽物品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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