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从《公司法》第2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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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红[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学术界》2024年第8期142-153,共12页Acade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20&ZD18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其内容自产生以来即缺乏统一认识,然而国际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则与“硬法”规则体系趋于完善,且企业社会责任替代性概念亦日益丰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环境保护责任条款的分立与交叉模式已成为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趋势。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易产生理解歧义,特别是要求公司“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于“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表述既不符合现行法律确立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原则,也混同了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维护者——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采取系统、目的方法论解释《公司法》第20条,既顺应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环境保护条款国际立法趋势,也有助于厘清企业、政府、社会组织间的社会责任问题。

关 键 词:企业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投资协定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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