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上董事监督义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文杰[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学术界》2024年第8期154-165,共12页Academics

摘  要:为弥补公司既有内部监督机制不足、健全董事义务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我国公司法上有必要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确立此义务符合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权力制衡原则,与监事会监督职责不相冲突,且已存在实践基础。董事监督的范围应涵盖公司合规风险和商业风险。履行此义务的标准为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以维护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主观要件,应区分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从而进行设定。对内部董事而言,若其具有一般过失,即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独立董事而言,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关 键 词:董事 监督义务 公司法 内部控制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