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道德风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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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一鸣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沿海企业与科技》2024年第4期66-73,共8页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新《公司法》增设的股东失权条款无法消解董事会消极履职的道德风险。董事会可能与控股股东合谋或受其控制,怠于向瑕疵出资的控股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文章以演化博弈论为分析视角,基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的两方博弈模型,得出股东失权制度尚需以下配套规则:股东的表决权应以实缴资本为限;股东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宣告其完全丧失股权;股东失权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应扩张至监事会和“守约”股东;法律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惩戒”遵循比例原则。

关 键 词:股东失权 表决权 法经济学 演化博弈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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