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创设中国特色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  

The Regulation on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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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慧[1] 汪劲[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13期16-20,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我国已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耕地等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以及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已有20多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条款。但是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所涉补偿范围、补偿原则、受偿主体、资金投入、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绩效考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要求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生态保护补偿领域、范围和补偿标准不平衡的现象。《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共通性事项和一般规则作出全方位、一体化的规定,明确了政府主导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体制机制,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主体范围和补偿方式,规定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3类补偿机制,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运行保障和监督管理体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

关 键 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纵向补偿 地区间横向补偿 市场机制补偿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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