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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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卫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4年第8期32-35,共4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可以听取且值得提倡口文/武春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关 键 词: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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