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疑难问题辨析  被引量:1

Analysis of Difficult Issues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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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巩固 王永 Gong Gu;Wang Yo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3期20-23,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现机制研究》(23&ZD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生态环境与文物交叉重叠,环境公益诉讼可广泛用于文物保护。人文遗迹类文物属于环境之一种,对其侵害构成生态破坏,相应管护职责属于环境监管职责,所受精神性价值贬损可作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计算和赔偿,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风险预防。非人文遗迹类文物本身不属于环境范畴,但如受到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环境侵害,也可通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获得间接保护。

关 键 词:文物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分 类 号: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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