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推进“认罪认罚”具象化实践--以浙江省三门县公安机关为例  

Concretization Practic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Grassroots Level Promoting the"Confession of Guilt and Leniency in Punishment"at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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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希 黎朝日 Chen Xi;Li Zhaori

机构地区:[1]三门县公安局 [2]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政治处

出  处:《公安研究》2024年第7期46-52,共7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贯穿侦、诉、辩、审各环节的系统工程。三门县公安局立足基层公安实际,从推进“认罪认罚”具象化的现实意义出发,积极探索在侦查阶段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具象化。通过固化具象化流程、完善评估机制、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完善释法说理机制等举措,增强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用有效发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有效延伸,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关 键 词:侦查阶段 “认罪认罚”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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