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规划调整不能按约使用土地,受让方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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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霏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4年第8期64-64,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甲公司与A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随后A市对城市规划修编,导致案涉项目用地与新规划不符,因而不能按照原出让用途建设,于是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决定暂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使得甲公司无法对案涉地块进行开工建设。A市政府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根据评估价格拟定的补偿方案未获得A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批准,所以长期未进行补偿。甲公司遂要求A市政府允许其按照原批准用途建设或者按照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证 储备委员会 评估价格 货币补偿 土地审批 规划调整 补偿方案 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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