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代表”应如何理解——兼论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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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宁 

机构地区:[1]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出  处:《上海保险》2024年第7期54-60,共7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都是自然人,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下文将二者皆称为企业)。企业行为的组织和管理实际是由企业委托下的自然人进行的。因此,在财产保险格式条款中,常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泛指具有被保险人相关身份的行为人。“被保险人的代表”应当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以该组织名义从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最终由出资人或设立人连带承担。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民法典》 非法人组织 保险格式条款 行为后果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法定代表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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