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的基层赋权:以消防行政处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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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子华[1] 秦月岩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00012

出  处:《行政科学论坛》2024年第7期53-63,共11页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恐地方立法的优化研究”(20BFX06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时代方略的理论与实践重点项目“新疆反恐维稳新形势及法治化对策研究”(23XJ114);新疆财经大学校级教改项目“地方法治资源融入法治人才培养的教学特色改革研究”(2022JG06)。

摘  要:消防行政处罚的基层赋权主要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种实践模式。国家行政处罚权限的纵向下沉改革尚在探索,使得理论与实践之间未能结合紧密。行政授权模式存在授权主体范围突破、“有效承接”缺乏判断标准以及“迫切需要”理解不一的问题。需要规范授权主体、提高授权依据效力等级,从内部实力、持续性承接以及外部监管上约束受权主体,从领域与种类上限制授权内容。行政委托模式存在被行政授权组织地位不明、“符合条件的组织”含义模糊以及委托事项与种类不明确的问题。需要明确被行政授权组织“非必要不委托”,从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理解受托主体,从范围、事项与种类上理解委托权限。

关 键 词:消防行政处罚 基层赋权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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