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审计客体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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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石桥[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南京211815

出  处:《财会月刊》2024年第17期81-85,共5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百年审计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1&ZD027)。

摘  要:要科学地建构算法审计制度,必须正确地认识算法审计的各个基础性问题,算法审计客体是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本文聚焦于此。在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履行其承担的经管责任时使用了算法,因此,代理人承担的经管责任中包括了算法责任。在许多情形下,代理人使用的算法是由专门的算法开发者开发的,并且由专业的机构负责算法营运,算法使用者、算法开发者和算法营运者成为算法使用者所使用算法的共同责任主体,因此,三者都成为算法审计客体。本级政府与算法监管部门的关系中,算法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包括算法监管,因此,算法监管责任履行情况也就成为针对这些部门的重要审计内容,算法监管部门也就成为算法审计客体之一。

关 键 词:算法 委托代理关系 算法责任者 算法监管责任者 审计客体 

分 类 号:F239.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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