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功能主义担保再造——以履约保证保险与民事担保并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  

Re-Construction of the Functionalism of Security of Insurance:Centered on Law Application of the Coexistence of Performance Guarantee Insurance and Civi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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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云 Li Xiaoyu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8期29-41,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保险公司开展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为融资能力低下的市场主体增加了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事实上发挥着融资担保功能,表征了保险由风险分散、危险分担制度,向功能主义担保转向。这一转向意味着对金融作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工具的深化认识,发挥金融保险推动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同时,民法典的新规拓展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也表明民事担保制度的功能主义转向。这使得我们可以从担保功能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保证保险,进一步加深对“二元说”的认知,正确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民事担保并存的法律适用。

关 键 词:保证保险 担保制度 功能主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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