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课题组 王静 林峰[3] 何天翔[3] 王晓明 张莉 郑颖 李艳 王碧玉 陈中山 王雪 伍旖凡 Research Group of Convergence of Judicial Protection Rul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机构地区:[1]不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香港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8期133-148,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专项委托课题“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课题编号:ZGFYZXWTKT202202)的最终成果之一。
摘 要: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现状导致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如驰名商标和知名商业标识屡被跨境恶意抢注、商业标识之间易产生权利冲突、知名度的认定与保护力度的确定存在困难。问题根源是商业标识司法保护的规则衔接不足,具体包括我国商标法在权利取得上强调商标使用的地域性,驰名商标保护体制落后于商业实践,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认定及跨境保护手段有待完善。有必要积极推动现有法律文本框架下的司法趋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商标承载商誉的互认机制及司法工作整体协调机制,在支撑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同时,引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朝着服务统一大市场的方向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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