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探析——以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著作权罪案为例  被引量:1

Exploration on Criminal Determination for Behaviors of Indirect Avoidanc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aking the First Ca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volving Producing and Selling Piracy Encryption Lock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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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卫萍 Gao Weip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8期163-176,共1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故意规避权利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被正式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不仅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扩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而且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即行为人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解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解析工具等,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若达到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严重的标准,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罪技术措施 间接规避行为 盗版“加密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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