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规制:正当根据、基本立场与具体路径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Sexual Grooming:Legitimate Basis,Basic Position,and Specific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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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敏[1] 李国歆 Jiang Min;Li Guox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少年儿童研究》2024年第5期71-79,共9页Children's Study

摘  要:儿童性引诱行为是行为人用来促进与被害儿童进行性接触的欺骗性过程。作为一种间接危害行为,儿童性引诱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性侵害结果,但与拟预防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密切的事实联系和充足的规范性联系,通过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根据。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刑法前瞻性预防观念,儿童性引诱行为的犯罪化应以儿童的性自主权为保护客体,在罪状设计上列举邀约单独会面、展示色情内容、不适当的身体接触以及其他用来促进与儿童进行性接触的行为等行为方式,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以及实施性侵害犯罪的目的,并以短期有期徒刑和拘役刑作为法定刑。

关 键 词:儿童性引诱 刑法规制 间接危害 性自主权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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