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转向下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的选择  

The Choice of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Materiality of False Statements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under the Practical Steering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奥 Zhang Ao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112-117,共6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在新司法解释施行的背景之下,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的选择似乎变得明晰,但结合《九民纪要》和2019年《证券法》的态度来看,立法者整体上的态度仍然不甚明确,在理性投资人标准和价格敏感性标准之间徘徊。通过对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司法实务转向进行分析,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判断工具的比较衡量中,应当看到价格敏感性标准凭借其明确性、便捷性、确定性而带来的巨大优势,从而明确我国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应当选择价格敏感性标准。

关 键 词: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重大性认定标准 价格敏感性标准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