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突破及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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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丽宇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3期139-14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民法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体系以及债的相对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不足以颠覆民法传统理论,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现实意义。债权相对性不影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成立,两者是相互独立并可以共存于债权中的。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其具有不可侵犯性,该不可侵害性仅仅是其作为权利所固有的属性。债权的期待利益同缔约过失中的信赖利益同样值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必须以债权存在且有效为前提,还需要侵权人以故意的主观心态作出相应的侵权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虽然第三人侵害债权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成立,但是其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若侵权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忠告或履行职责,应当免除其侵害债权的责任。

关 键 词: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的相对性 不可侵害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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