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诉讼前置程序的模式选择与解释路径  被引量:2

preliminary procedure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Litigation:The Selection of Models and paths to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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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和生 Su Hesheng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116-129,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程序构造研究”(项目号22SFB5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是否确立了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多。与“行政机关主导强制适用”“信息主体主导选择适用”等模式相比,“信息处理者主导强制适用”模式遵循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特殊的构造机理,更契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法条文义。相较于诉讼程序,个人信息诉讼前置程序更具便捷性、效益性和自治性,能助益于个人信息纠纷的有效预防与实质性化解,但作为和解型前置程序,其在程序构造、程序主导者配置方面的弊端不容忽视。实现增量保障功能是前置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应检视前置程序能否促进实体权利行使、保障程序权利,并增强权利救济效果。鉴于前置程序的普及适用极易对当事人诉权造成系统性冲击,宜通过解释论消解当前困境,即引入三阶审查框架(请求权基础→便捷性标准→履行程序的正当性)划定前置程序的运行空间,妥善限缩其适用范围。

关 键 词:诉讼前置程序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诉权保障 程序正当性 释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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