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配  

The Distribution of Management Decision-making power in public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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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深澄 Xu Shenche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130-142,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制度构建研究”(项目号2023M731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公司经营决策权配置问题较为突出,原《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模板采用的股东会中心模式既不契合公众公司的本质也不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但2023年《公司法》仍未区分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为所有的公司类型规定了任意性弱度股东会中心模式,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然则,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最契合公众公司的实体本质,董事会应成为公众公司纵向科层治理结构和横向协同治理结构的中心。而且,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更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董事会中心模式有利于防范控制股东非法攫取私人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董事会中心模式能够减弱短期主义对创新项目决策的影响,更有助于获取资源,从而提升公司创造长期价值的能力。我国公众公司治理规则应采用“遵守或解释”规则,让任意性弱度股东会中心模式达成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的效果。

关 键 词:董事会中心 股东会中心 公司治理 公司权力分配 董事会职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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