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宪法地位之变迁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pervisory power and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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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一宁 Gao Yin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143-153,共11页Ecupl Journal

摘  要:既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监察机关发展历史的梳理,大多认可监察权相对于行政权的从属地位。而细致的宪法史考察则展现了监察权宪法地位变迁的复杂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监察权被设定为总体性的一般监督权。但由于立法者对监察工作与行政业务关联性的强调,监察机关最终被置于政务院内部。在五四宪法颁布后,监察权与行政业务的关联更进一步导致了监察机关被取消。从党管监察的视角来看,监察权仍显现出十分独特的宪法地位。八二宪法修订后,在党纪—政纪—法律互相分工的政治监督架构下,监察权重新获得独立性。宪法史的梳理表明,监察权长期与行政权存在一定张力。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提升监察权宪法地位解决了这一张力。此外,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安排为党领导监察工作找到了折中的形式。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 《共同纲领》 八二宪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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