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协定的新加坡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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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文龙[1] 

机构地区:[1]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61-72,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教育部高校国别和区域研究课题“数字经济协定的新加坡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2022-N12)。

摘  要:新加坡是最早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电子商务条款的国家之一。不仅其已生效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了电子商务内容,它还与其中部分国家缔结了专门的数字经济协定,对合作进行拓展和深化。这些协定的共同之处构成数字经济协定新加坡模式的基本框架,而差异之处体现了缔约活动的复杂性。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与欧盟以及美国相关实践的对比结果显示,欧盟现有协定关注的重点与新加坡有明显不同。美国的数字经济协定在相同条款上展现出更高自由度,但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不如新加坡。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具有时间早、水平高、内容全面等特点,这与它自立国以来采取的发展策略密切关联,更是植根于对自由开放市场经济的推崇以及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也是其积极推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的重要动因。中国与新加坡正循序渐进地深化数字经济合作,如果中国可以顺利加入CPTPP和DEPA,将把两国数字经济合作推向新高度。

关 键 词:数字经济协定 新加坡 电子商务 数字贸易 数字产品 

分 类 号:DF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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