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某甲处置积利金案认定犯罪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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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海松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0074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13-1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这是一个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例,但实际又是一个存在广泛共识的案例。就后者而言,大家都认为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有观点认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此,持诈骗罪的主张者也会认为量刑过重,希望在刑期上能够减下去。但显而易见,本案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仅仅依据积极退赃、被害人过错等情节,无法减轻处罚。

关 键 词:没收财产 认定犯罪 减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 诈骗罪 量刑过重 无期徒刑 偶发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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