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某甲处置积利金案的民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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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世星[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10220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19-21,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有三个问题点需要把握: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二是积利金账户是什么性质?三是案件涉及的民事行为是什么性质?主体界定问题刘某甲操作的其母亲李某的积利金账户属于手机银行APP交易系统(相当于交易机器)设置的一项内容。该交易系统回应刘某甲的操作,交易即可完成。表面上看,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发生在人和交易系统(机器)之间。但是,不能把机器作为一种主体,比如不能把机器看作是银行的代理。机器本身或者交易系统本身,仅仅是银行的一种交易手段、交易途径。它本身是代表银行的,它所做的行为看作是银行的行为。

关 键 词:交易手段 交易系统 手机银行 主体界定 民事行为 利金 民事法律 账户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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