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式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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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冰倩[1] 于建超 

机构地区:[1]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0017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53-57,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被害人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无关,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非接触式的猥亵行为的“猥亵性”需要结合行为手段、行为强度、实施场所、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只要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具有强制性和明显性意义的行为均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强制猥亵罪和强制侮辱罪的法益保护类型具有一定的位阶关系,司法实践中简单以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罪定罪处罚的做法有规避法律适用之嫌,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强制猥亵 性自主权 强制性 性意义 实质判断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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