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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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凡 朱晓芹 偰锦良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25000 [2]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25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72-7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假立功”案件中,本犯以贿买等手段教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在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正犯),“假立功”本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共犯。同时,“假立功”本犯指使他人就“提供虚假证明营造具有立功表现”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假立功”本犯的行为同时成立妨害作证罪(正犯)与徇私枉法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假立功 妨害作证 社会危害性 想象竞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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