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棋牌室形式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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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倩[1] 何珊 蔡君艺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100071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0007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75-7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的区分是实务中办理涉赌犯罪的难点,对此应以“经营性”作为区分的核心要素,结合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赌客来源的开放性、赌场内部人员的组织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于赌场是否存在长期运营管理,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依托合法开设的棋牌室,长期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组织数额明显超出正常娱乐范畴的赌博活动,并根据赌资大小抽取数额不固定的房间费的,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 键 词: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经营性 营利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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