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以判为贵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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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勤娜[1]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451464

出  处:《名作欣赏(评论版)(中旬)》2024年第9期49-53,共5页Masterpieces Review

基  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24年度基本科研费项目“博学宏词科与唐代文人文学创作研究”(24E168)。

摘  要:判在唐代行政与选官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唐代官吏上自宰臣下至县吏皆以判处理政事,作判成为必备的行政能力,吏部选官的时候为了考察选人的断割能力,取州县案牍和经籍古令其判断,判文成为唐代取士选官的重要文体之一。唐代选官试判涉及的人数既多,持续的时间又长,人们通过试判而入仕、显名、贵达者为数甚多,逐渐形成了“以判为贵”的社会风尚,人们普遍重视判文的写作,并因是否擅长作判分别予以褒贬,还将判事的习惯和语言加以延伸,对后世文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关 键 词: 选官 以判为贵 社会风尚 

分 类 号:D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K24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I206.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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