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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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民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 [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中心 [4]北京广播电视台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4年第9期102-102,共1页Law & Life

摘  要:读者:随着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直播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如果网络主播在直播间销售假货,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买到了假货,又该怎么维权呢?刘志民律师:网络主播在直播间虚假宣传、售卖假货的行为,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 键 词: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 联系方式 《广告法》 刘志民 广告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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