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反思与完善——以“审判前财产扣押令可用性”指标看隐性诉讼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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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冬凯 

机构地区:[1]漯河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5期12-18,共7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审判前财产扣押令”(即财产保全制度)的可用性是“执行合同”司法程序质量评价指标之一,其目的在于降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成本”和“时间”,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正式引入诉讼保全制度后,显著降低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执行成本。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商事纠纷案件中。然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至今并无统一的概念和操作规范,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滥用引发的诉讼不诚信、恶意扩大财产保全范围等诉讼风险,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隐性诉讼成本”,降低了企业对于法院营商环境满意度的评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司法获得感、安全感。笔者认为应当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补充,通过建立“保险人备案”“超标的保全处罚”,完善“诉讼保全瑕疵赔偿”等,进一步完善诉讼保全制度。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 隐性诉讼成本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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