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为机动车的四轮电动车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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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瑞敏 宋晓光 

机构地区:[1]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5期41-4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咨询类别:民事审判问题编号:C2023120700023咨询内容:电动四轮车与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都被鉴定为机动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答疑意见: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鉴定认为发生事故的电动车(以下简称事故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但该认定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作出的结论,属于处理交通违章、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关 键 词: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民事审判 四轮车 交通违章 交强险 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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