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土地储备机构被告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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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松 马丽楠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审监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5期42-45,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当行政协议中的合同相对性面对行政职权时,合同自由与依法行政原则可能存在冲突,此时合同自由原则应让位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只有土地储备的权力,而“收回”土地的权力,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仍应按照法律的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享有。因此,当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市场主体签订具有“收回土地”等内容的协议时,应当视为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并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合同相对性 合同自由原则 行政诉讼 依法行政原则 土地资源管理 市场主体 被告资格 土地储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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