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法治原则、合法权益保护与主体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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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于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应急管理》2024年第7期17-20,共4页China Emergency Management

摘  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重要方针。因而要求非常态法制与常态法制更好地衔接配合,通过形成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更合理的领导体制和更完善的治理体系,实现高质效的新安全格局,从而保障新发展格局。作为我国非常态法制体系中的龙头性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3年“非典”疫情的巨大挑战后,国家高度重视应急法制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于2007年推出的,实施后发挥了重要的应急法律规范调整和保障作用;同时,由于社会情势变化、管理体制变化和治理格局变化,应急法制实践中实务界和学术界都一直呼吁修法,具体的修法工作也酿和推动已久,在今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应急法制建设在新时代新阶段的重大成果。

关 键 词:突发事件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制体系 应急法制 安全格局 应急法治 立法进程 更高水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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