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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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高明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4年第8期48-50,共3页

基  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地位研究”(项目编号:04M2023034)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于2005年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关于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一直被这一未定问题所困扰,直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法条对公司诉讼地位进行了确认,但仍然面临着理论质疑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冲突性待解难题,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未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分歧;然后从功能主义视角下分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当性,提出应当赋予公司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接着分析在形式主义下认定公司作为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考量的因素,希冀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减少理论和司法裁判中的争议。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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