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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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村委主任》2024年第14期I0003-I0005,共3页

摘  要: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 键 词:前款 集体财产 村民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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