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的相对性及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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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胜[1] 董岳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3期77-92,共16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福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中日比较视角下的监狱检察监督定位及适用创新研究”(FLS[2020]A01)。

摘  要:本证与反证是一组基于相对性的证据理论分类,二者对案件待证事实起到截然相反的证明作用。通过对应与关联的内涵界定及对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学理剖析,揭示本证与反证在认定待证事实程序中因相对性本质而造就其在双方当事人间的流转现象,显现出内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类型化原理与外化效力的证明标准及证明路径。结合司法实践的裁判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分析,揭示本证与反证源于相对性在证明作用上产生相反效果的证明活动规律。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本证与反证在司法实践中有无证明效力加以衡量,进而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效力强弱进行分析,指导当事人担负应然证明责任的同时也为法官在涉及本证与反证的案件中提供裁判思路。

关 键 词:本证与反证 相对性原理 证明效力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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