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黄素梅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3期93-102,共10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RCEP实施背景下国际税收争端协商外解决机制研究”(22BFX186);湖南省社科评审委项目“RCEP背景下完善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XSP22ZDA009);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党的二十大研究专项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研究”;2023年度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课题“我省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革新研究”(XSP2023ZDI013);2023年度教育厅重点课题“湖南省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23A0357)。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深入人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开始实施,其成员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部分重叠,该区域内税收争端的解决不容小觑。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所缔结的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供给不足,现有协定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协商程序(MAP)难以全面应对,RCEP区域内的国际多边税收公约供给也有限。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有必要进行国内税收仲裁立法,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自愿或强制性税收仲裁条款,推动RCEP乃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多边税收仲裁协定的缔结,建立区域性国际税收仲裁机构,在适当时机可选择适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的仲裁机制。
关 键 词:RCEP “一带一路” 相互协商程序(MAP) 国际税收争议 税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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