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立法重复评价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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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农海东 

机构地区:[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3期119-126,共8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摘  要:同一事实在不同犯罪构成中分别做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涉黑犯罪数罪并罚之所以得出重复评价结论,乃是定性评价“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犯罪构成所致。但是,这种定性评价容易虚化涉黑犯罪罪质,造成涉黑犯罪罪刑失衡,且违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旨。涉黑犯罪认定应当以组织形成与组织发展为核心展开。“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是涉黑犯罪的质的构成,与此相对,“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构成涉黑犯罪的量的要求。“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涉黑犯罪与具体犯罪构成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间的区别。因此,涉黑犯罪数罪并罚并不涉嫌重复评价。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数罪并罚 重复评价 否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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