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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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8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2005年7月,A快运有限公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某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3年12月,A公司又依法申请变更为“B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4年2月,B公司职工甲利用担任该公司汽车站站长职务之便,伪造A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等,向某登记机构申请汽车站临街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营业执照 登记机构 职务之便 虚假材料 分割登记 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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