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社会法实施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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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长礼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 [2]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3]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4]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 [5]北京市法学会 [6]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4期1-18,共18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北京市法学会2022年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BLS(2022)A006]。

摘  要: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和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涉及的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问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基础上,立足区域法治、城市法治的现实需求,通过构建区域社会法实施机制来解决。京津冀三地开展的社会法地方性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区域合作与协同,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地方性立法滞后、司法裁判规则有分歧、执法联动协调不够顺畅等问题,这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纵深推进的需求不适应。为此,应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社会结构性问题,以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为重心,统筹区域性劳动标准,完善京津冀和谐劳动关系机制,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与社会保险区域一体化实施,开展社会法执法联动,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社会法实施机制。

关 键 词:京津冀 协同发展 社会法 实施机制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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