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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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一单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4期19-30,共12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摘  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新增“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之一,使得如何理解该主体范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条款对于部门规章的特殊规定,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双轨规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国务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机构类型多样化,为“双轨规定”提供了深层的实践基础。“法律规定”作为授权形式,具有足够的正当性来新设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背景下,国务院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有可能成为“法律规定的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入《立法法》为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这些机构仍然需要以某种方式同国务院的组织体系产生联系。根据不同的联系方式,“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不同的立法应对方式。

关 键 词:部门规章 双轨规定 法律授权 法治体系 机构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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