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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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忠志 孙萌阳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法学院 [2]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4期62-72,共11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研究”(21FFXB001)。

摘  要:犯罪发生的现状和司法实务的情况均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因应轻罪治理的需要,我国刑事法治有了很大变化,如缓刑制度、刑事和解的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等。未来应该结合我国的轻罪化现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比如建立犯罪复原激励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缓刑制度、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完善简易速裁程序以及和解等刑事诉讼特别审判程序等,突出轻罪时代下对刑罚宽缓、量刑合理、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追求,促进我国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 键 词:轻罪治理 犯罪复原激励制度 前科消灭 缓刑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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